香港服务器 https://www.changxingyun.com 江西赣州,曾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“强奸案”!男子张某在乘坐公交车时,因自己打工积蓄遗失,怀疑系同车女子姜某所为,便与之发生了争执。但因没有证据,最后二人各自离开。 某天,张某在逛街时,意外发现了姜某所开的服装店。张某走进服装店后,再次与姜某发生了争执,最后还动了手。张某将其打倒后,迅速将店门关上,这时姜某又站了起来,随后二人再次发生打斗。过程中,张某用手掐着姜某的脖子,最终导致其窒息死亡。 张某发现姜某死亡后,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,将其拖至二楼时,发现姜某原来就居住在二楼。随后,张某开始翻找姜某家中是否有贵重物品时,意外发现放在桌子上的安全套。 此时,张某顿起歹念,使用发现的安全套与已死亡的姜某发生了性关系。事后,张某将姜某身上的金项链、金戒指等贵重物品拿走。 以案说法: 1、张某连尸体都不放过!令人发指!虽然与尸体发生性关系,不构成强奸。但也构成犯罪,根据《刑法》第302条规定,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2、张某明知长时间掐住姜某脖子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,而张某却放任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,毫无疑问,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 根据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,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 3、值得注意的是,张某杀害姜某后,将其金首饰拿走。也就是说,这起案件还涉及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。该怎么定性呢? 在司法实务中,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得他人钱财的过程中,将被害人杀害的,将以抢劫罪论处。大家不要以为抢劫罪会比故意杀人罪的刑罚要轻。 实则不然,根据《刑法》第263条规定,抢劫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。 如果行为人抢劫后,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而故意杀人的,则会以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,数罪并罚予以追责。 而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是,张某因与姜某发生纠纷,并将其杀害。在故意杀人后,张某才见财起意,拿走姜某的财物,在实务中,张某会被认定为盗窃行为,是否构成犯罪,将根据所盗物品的价值予以确认。 《刑法》第264条规定,盗窃他人财物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,构成盗窃罪。而张某所盗的金首饰接近一万元,即代表构成盗窃罪。 综上而言,张某犯故意杀人罪、侮辱尸体罪、盗窃罪,量刑时将数罪并罚追究刑罚。毫无疑义,张某最终被判处死刑,并且没有缓刑。 冲动是魔鬼!张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,将财物丢失的责任归咎于姜某。实属野蛮!退一万步讲,就算是姜某所为,也应报警追回,而非个人解决,否则违法,甚至犯罪! 对本案,你怎么看?欢迎评论!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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